北京:中介3次以上违规发租房信息 平台将被禁用

2019-10-10      来源:麻城房地产   浏览次数: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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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违规出租房屋三次以上中介机构信息平台将被禁用来源:中国网络金融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的信息,今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正式发布《关于规范本市房屋租赁信息互联网发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发布房屋租赁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需要满足的相关条件;互联网平台需要依法审查和管理房屋租赁信息,并显示出版机构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和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对非法发布房屋信息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暂停发布房屋信息1-3个月,违规发布房屋信息3次以上,不得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本市租赁房屋信息。建立互联网租赁信息综合管理机制,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局

关于规范全市房屋租赁信息网上发布的通知

京建发[[2019]17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现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市政府令第231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发布房屋租赁信息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对网上交易、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二)具备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获取和查询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的条件;

(三)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全市房屋租赁信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正常注册、备案和经营;

(2)信息发布者持有员工信息卡;

(三)编制住房条件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三、房屋租赁企业应在签订房屋或租赁房屋合同之日起3日内,提供合同的主要信息(包括房屋位置、面积、房间数量、价格和租赁当事人等)。)进入北京房屋租赁监管平台。

四、网上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发布租赁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真实有效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核实和更新,并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为下列企业、员工发放房屋租赁信息:

(一)被列入异常企业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未按要求办理信息卡或使用他人信息卡的员工;

(三)房屋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限制发布。

五、网上交易平台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房屋租赁信息进行审查和管理:

(一)房屋照片符合实际情况;

(二)租金、佣金等明码标价;

(三)同一房屋不得由同一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发行;

(四)同一房屋由若干不同机构发行,并逐步实现合并和展示;

(五)不出示发布30天以上未维护的房屋信息;

(六)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信息。

六、网上交易平台应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展示房屋信息页面上显示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备案信息和员工信息卡标识;

(二)企业投诉受理电话号码;

(3)本平台投诉记录;

(四)在本平台上发布的房屋信息数量;

(五)行政部门提供的信用记录。

(六)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门户网站打开企业记录和已办理员工信息卡,并向互联网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核实界面。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员工违反规定或者使用他人信息卡发布房屋租赁信息的,由网络信息部门和房屋建设(房管)部门要求互联网交易平台删除相关房屋信息,暂停企业及其员工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房屋信息1至3个月。

违法发布房屋信息3次以上的,不得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布本市房屋租赁信息。

九、本市建立互联网房屋租赁信息综合管理机制,房屋建设、市场监管、互联网邮件、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的监管,加强联动、协调与合作,综合运用访谈警告、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公示曝光、暂停信息发布等方式加大对发布虚假、非法房屋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

十、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北京市交通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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